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簡,726,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琴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晶洲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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