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58號
原 告 李奇珍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廖耿璋
被 告 林秋英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楊朝圍律師
被 告 長記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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