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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全欣管理工程行即蔡育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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