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小,262,2014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262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被 告 沈吳麗珠即吳石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新枝
被 告 吳麗秀即吳石柱之繼承人
林吳縀即吳石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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