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小,300,201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3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喬瑞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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