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小,306,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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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306號
原 告 億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被 告 方王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北勞小字第五號返還溢領獎金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王家鴻於任職伊公司時,邀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聲明對於王家鴻任職伊公司期間違反辦事法則等所造成伊公司之損失,願連帶負賠償責任。

王家鴻自民國101年8月21日起至102年9月5日離職止,在伊公司從事業務銷售工作,每月薪資除底薪外,尚包括因銷售業績而領取之高額獎金,惟該項獎金若後續遇有銷售之客戶退貨等原因,則原領之獎金即成溢領,王家鴻應返還伊公司,經結算後王家鴻仍溢領新臺幣(下同)22,250元,就此溢領之款項,王家鴻迄今不願依作業規定返還,致伊公司蒙受損失,伊公司依據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原告以王家鴻溢領上開獎金為由,前於102年11月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方家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該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5號支付命令准予核發後,而王家鴻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王家鴻於上開事件否認有薪資決算之約定、原告計算獎金方式及扣薪違反勞工法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號返還溢領獎金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則關於王家鴻應否返還原告主張之溢領獎金,攸關被告是否依兩造間之人事保證契約負賠償責任,是本件自應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號返還溢領獎金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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