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小,532,2015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唐偉智
張誌麟
被 告 范煒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柒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