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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謝東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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