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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小字第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 告 王璿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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