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小字第6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張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2年9月9日將住所遷入至雲林縣大埤鄉○○村0鄰○○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