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朴簡聲,3,201407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侯惠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敏姝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103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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