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調,280,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方璿卿即天地能量健康事業文化園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04號),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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