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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頂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偉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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