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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341號
原 告 陳志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秀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盧秀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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