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620,201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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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訴訟代理人 林俊豪
被 告 翁子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㈠零件殘價:3,900÷(5+1)=650。
㈡折舊額:(3,900-650)×0.2(每年折舊率)×1.83年(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使用期間)=1,189.5。
㈢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900-1,190=2,710。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被告過失責任比例六成:(15,000+2,710)×0.6=10,62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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