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197,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張勝華
張海永
張素娥
張琦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張以旋即張瓊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以璇即張瓊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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