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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8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葉振芳
被 告 蔡傑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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