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236,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呂建和
被 告 陳政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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