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247,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247號
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喬瑞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4 日上午11時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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