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248,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鄒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