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小調,301,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謝素珍
官嘉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謝素珍、官嘉澤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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