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164,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訴訟代理人 謝靜雯
複訴訟代理 陳靖元

被 告 葉庭嘉
訴訟代理人 吳忠霖
訴訟代理人 許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扣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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