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166,201508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林明洲
被 告 林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16,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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