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280,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2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劉雅惠
被 告 邱太辰
林翠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理由欄第二點原告主張部分第二行有關「訴外人邱接崑」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邱接坤」。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逾期違約金欄內第二項有關「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一)事實理由欄第2點原告主張部分第2行有關「訴外人邱接坤」誤寫為「訴外人邱接崑」;

(二)附表逾期違約金欄內第2項有關「自104年2月2日起至104年3月9日止」誤寫為「自103年2月2日起至104年3月9日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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