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478,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78號
原 告 陳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林秀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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