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83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 告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72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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