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嘉簡調,25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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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相 對 人 馮金倉
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馮金倉、馮○○(真實姓名不詳)間應就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000地號及同段501建號於民國95年4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行為及同年5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塗銷上開登記。

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聲請人僅載明馮金倉為相對人,經本院發函通知應於函到7日內補正另一相對人馮○○之真正姓名,聲請人於104年8月3日收受函文後,迄今尚未補正,故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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