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朴小,6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69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宋輝津
宋関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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