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4,朴小,74,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74號
原 告 信誠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被 告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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