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476號
原 告 鍾秋菊
被 告 劉錦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被告因受拘束,無法於105年8月19日到庭,係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