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調,351,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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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高清溪
相 對 人 高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高清池應將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及同段89建號等不動產,於民國92年1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撤銷。

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聲請人主張撤銷之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亦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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