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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夙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綉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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