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594,2017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正銘 住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四樓
居嘉義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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