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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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