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749號
原 告 盧美蒨
被 告 陸美珍
賴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700元
合 計 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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