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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燦
陳勇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峯、陳燈慶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前開第一審判決確認准許被上訴人陳文峯等人通行上訴人等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面積48.14平方公尺及730平方公尺、同段49之56 地號土地面積514.43平方公尺、同段51地號土地面積89.77 平方公尺土地,合計通行面積為1,382.34平方公尺,上述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00 元,倘依此計算通行範圍土地之價值為276,468元(1,382.34×200),據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46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並請上訴人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補正本件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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