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5,嘉簡,839,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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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839號
原 告 郭英美
被 告 郭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 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明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曾與訴外人黃鐘交往,後兩造因黃鐘與原告交往而彼此不睦。

緣黃鐘母親於民國104年8月初某日過世,原告乃與黃鐘於104年8月 7日一同返回黃鐘位在嘉義縣○○鄉○○村○○○00○0號老家奔喪,而被告於104年 8月6日晚上即抵達該處,並住在黃鐘母親生前房間。

嗣於104年8月7日上午 8時20分許,被告在上址看見原告與黃鐘同行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在黃鐘母親生前房間內,以徒手竊取原告放置在該處之手提袋內如附表所示財物,得手後復將該手提袋藏放在該房間床頭之雜物堆內最底層。

嗣原告發覺手提袋遭竊而開始尋找,雖經眾人協助而尋回該手提袋,但仍未發現附表所示財物。

經警據報處理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原告因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損害,被告拒不返還原告遺失之物品,上開物品之價額依原告購買實價核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71,434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1,434元。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並無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原告主張遺失如起訴狀所附照片之LV皮包(即附表編號13之皮包,下稱系爭皮包),係訴外人黃鐘與被告同居時,於某日將系爭皮包攜帶回被告住處,被告即以為該皮包為黃鐘所有,後黃鐘為參加其母親喪禮而囑託被告為其準備換洗衣物至其嘉義老家,被告即於 104年8月6日攜帶裝取黃鐘之衣服及被告之錢包等物之系爭皮包返回黃鐘位於嘉義縣竹崎鄉之老家。

翌日被告於黃鐘之老家看到原告將系爭皮包提出黃鐘老家住處,因被告以為系爭皮包為黃鐘所有,且被告之錢包尚放置於該皮包內,被告即與原告拉扯搶奪系爭皮包,後被告並於黃鐘老家房間之地上發現被告原裝於系爭皮包之個人物品,被告即將錢包等物品放回系爭皮包內,嗣於參加黃鐘母親喪禮結束後返回黃鐘老家房間,被告即發現原放置於系爭皮包內錢包及證件均不見蹤影,被告並無竊取原告之物品,亦未看過原告主張遭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原告主張被告偷竊均屬無中生有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將個人物品置於訴外人黃鐘母親生前所住之房間,卻遭被告竊取丟棄,除手提包及部分遺失物品有找外,找到的除眼影已遭摔壞,其餘如附表所示物品則未尋獲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本院審酌原告對被告提出竊盜、傷害案件告訴中,原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所述失竊始末情形尚屬相符,亦如實陳述有尋獲手提袋及部分遺失物品,堪認原告尚無渲染誇大之情形。

另參以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事發前晚至翌日早上在訴外人黃鐘母親生前房間留宿,因該房間為亡者生前居住之房間,衡情一般人因有所忌諱而不致隨意進出。

本院復參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中提出被告發送之簡訊翻拍照片,其中 104年8月9日簡訊內容略以「爛女人,....,你有東西不見嗎,我丟了」、104年8月12日簡訊內容略以「手提帶(袋)妳的,黃鐘叫我丟了,....,你買的東西全丟了」、104年8月14日簡訊內容略以「丟的只車匙,還有很多要換,想想還不見什麼,....玩妳剛好」等情,業據本院調閱105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詳上開刑事卷宗所附之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341號偵查卷第16、18、20頁) 。

由上開簡訊內容可知,原告主張被告有擅取原告物品加以丟棄等語,應與事實相符而足以採信。

且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案件亦與本院為相同之認定。

至於被告辯稱其以為係黃鐘的皮包云云,然由被告傳送之上開簡訊內容,可見被告始終係針對原告之物品為陳述,故被告前揭所辯,要無可採。

㈡復查,本院審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其物品遺失之始末及遺失物品概屬相符,另參酌原告因訴外人黃鐘之母親過世,為治喪需要而於黃鐘住處留宿等語,則對照原告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其中保養品、化妝品、換洗褲子及球鞋均是住宿過夜所需之個人用品,而原告住處鑰匙及車輛鑰匙,則是個人隨身物品,現金19,000元則係習俗白包,簡言之,原告主張遺失之物品,確實是個人生活需用之隨身物品及習俗白包,且原告亦在偵查及本院審理提及遺失上開物品,故原告主張遺失之眼影雖已尋獲,但已遭摔壞乙情,亦據原告當庭提出摔壞之眼影為證,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則迄未尋獲等語,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屬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㈣本件原告主張其遺失或遭損壞之眼影受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錢損失等語,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購物網頁之售價金額,並提出重新打車鑰匙及住家鑰匙之工作追加單及收據為證 (詳附民卷第13至39頁) 。

本院參酌一般人對於日常使用之保養及化妝品,甚至衣物、鞋子、皮包等物品,鮮少長久保留其收據或統一發票,因此事後要證明其損害額顯有重大困難,另審酌原告確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遺失或遭受損壞,惟上開物品使用後,已無購入當時之價值,自應折舊或減少價額,因此,本院參酌上開物品之性質,就保養品、化妝品、衣物、鞋子及LV皮包皆以新品折舊5分之2(即剩餘價值為新品的5分之3) ,至於鑰匙及現金則毋庸折舊。

是以,附表編號1至13的物品經折舊後,價值約為68,243元【(2,499+870+2,000+1,600+6,500+5,000+600+940+3,100+2,450+3,680+3,500+81,000=113,739)×3/5=68,243.4,元以下4捨5入】,加計附表編號14至16之損失金額,共計127,117元(68,243+1,800+38,074+19,000=127,117)。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洵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127,11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編號│遺失物品項目                    │金額(新臺幣)  │
├──┼────────────────┼───────┤
│1   │香奈兒活力柔光緊緻精華蜜粉底1盒 │      1,500元 │
│    │(全新24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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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奈兒精確眼線筆1枝             │        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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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香奈兒四色眼影1盒               │      2,000元 │
├──┼────────────────┼───────┤
│4   │香奈兒腮紅1盒                   │      1,600元 │
├──┼────────────────┼───────┤
│5   │香奈兒彈力緊緻活萃精華1瓶       │      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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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香奈兒彈力乳霜1瓶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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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香奈兒珍珠光感保濕乳霜1瓶       │        600元 │
├──┼────────────────┼───────┤
│8   │香奈兒晶亮唇蜜1條               │        940元 │
├──┼────────────────┼───────┤
│9   │香奈兒眼霜1罐                   │      3,100元 │
├──┼────────────────┼───────┤
│10  │香奈兒四色眼影四季彩妝1盒       │      2,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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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La New牛仔褲1件(全新3680元)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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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ike女慢跑鞋1雙                 │      3,500元 │
├──┼────────────────┼───────┤
│13  │LV皮包1個                       │     81,000元 │
├──┼────────────────┼───────┤
│14  │住家門鎖1組                     │      1,800元 │
├──┼────────────────┼───────┤
│15  │BMW車門遙控器1個                │     38,074元 │
├──┼────────────────┼───────┤
│16  │現金19000元                     │     19,000元 │
├──┼────────────────┼───────┤
│合計│                                │    171,4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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