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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汶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汶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93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6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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