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鄭明道即鄭明在之繼承人
鄭明正即鄭明在之繼承人
鄭清新即鄭明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明道、鄭明正、鄭清新應就其等繼承被繼承人鄭明在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395元,及其中新臺幣27,963元自民國10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鄭明道、鄭明正、鄭清新就其等繼承被繼承人鄭明在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