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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東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37,774,475元(即原告請求設定抵押權之債權額)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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