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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0號
原 告 張宏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林昆永
林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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