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40,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0號
原 告 張宏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林昆永
林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