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69號
原 告 蔡茂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清安加油站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清安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1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