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小,294,2017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94號
原 告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文學
被 告 楊芸婕
王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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