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小,62,201707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邱寶滿
上列聲請人與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給付
服務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50元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給付服務費之庭訊內容,請依法提供從開庭日起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庭期開庭內容之錄音。

聲請自費交付全部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106年3月28日、106年5月9日、106年6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於聲請人繳納光碟燒錄費用50元後,應予准許交付聲請人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