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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6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林雅婷
被 告 蘇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400元
合 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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