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242,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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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原 告 関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裕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裕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000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取消原訂民國106年6月27日庭期,並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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