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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34號
原 告 王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詮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90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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