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嘉簡,51,201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原 告 張成裕
被 告 羅志祥
陳羅花
蘇羅鴛鴦
羅紫玲
羅曜龍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容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審酌是否聲明請求羅萬教之繼承人就羅萬教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倘訴之聲明有追加或變更,應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