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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蔡紫晴
相 對 人 徐正順
徐賴秀枝
黃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鴛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徐賴秀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徐正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案件受理,嗣於民國 106年2月24日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鴛鴦負擔百分之12,由相對人徐賴秀枝負擔百分之 3,由相對人徐正順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4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 5,525元,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嘉義縣民雄鄉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為證,復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至聲請人主張另支出如附表二之費用等語,經查,聲請人於1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返還土地訴訟,迄106年2月24日判決為止,此段期間因上開訴訟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方屬應計入之訴訟費用。
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如附表二編號 1之費用,聲請人不但未提出相關收據,且我國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皆非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附表二編號 1之諮詢費、撰狀費,不應納入本件訴訟費用。
附表二編號2、3之部分,亦非因本件訴訟而支出之訴訟費用。
附表二編號4至7之部分,係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訴訟前自行申請鑑界、釘界椿之費用,不應計入本件返還土地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
附表二編號8、9之部分,並非上開返還土地事件審理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而係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返還土地事件判決確定之後,聲請人另行聲請強制執行所生之費用。
故上開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費用,皆不應計入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訴訟費用內,均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一: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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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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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聲請人105年6月7日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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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聲請人105年7月18日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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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籍圖謄本、 │150元 │聲請人105年9月29日預繳│
│ │土地勘查複丈費 │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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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戶籍謄本申請規費│45元 │聲請人105年7月18日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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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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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按第一審判決,相對人黃鴛鴦應負擔百分之12,相對人徐賴秀│
│應負擔│枝應負擔百分之3,相對人徐正順應負擔百分之35,故相對人 │
│費用 │黃鴛鴦應為663元,相對人徐賴秀枝應負擔為166元,相對人徐│
│ │正順應負擔為1,9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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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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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諮詢費、代寫│95,000元 │無收據 │
│ │訴狀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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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8月9日、8月│5,000元 │附傳票 │
│ │18日、10月26日、│ │ │
│ │106年2月10日、4 │ │ │
│ │月26日出庭、申請│ │ │
│ │資料無法上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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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精神慰撫金 │8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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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地政規費(塑膠樁)│300元 │聲請人104年8月5日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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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地政規費(鋼釘) │20元 │聲請人104年7月31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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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地政規費(鋼釘) │50元 │聲請人104年8月14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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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勘查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104年7月29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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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執行費 │611元 │聲請人106年3月23日繳納│
├──┼────────┼──────┼───────────┤
│ 9 │土地勘查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106年4月18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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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88,9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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