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6,朴簡,55,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5號
原 告 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
訴訟代理人 陳俊仲
被 告 侯國隆
陳明家
陳明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源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6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